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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民初4650号

刘中华、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中华;刘威;刘长平;刘凤奎;董海廷;张元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4650号

申请人:刘中华,女,生于1976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刘威,男,生于2000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刘长平,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刘凤奎,女,生于1950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

申请人:董海廷,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

申请人:张元强,男,生于1978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中华、刘威、刘长平、刘凤奎与被申请人董海廷、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中华、刘威、刘长平、刘凤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元强在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工资405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元强在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工资40500元。 被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芸芸 记录杨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