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破申2号
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姜八北路48号。
负责人:吴军,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夕东,董事长。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荣时装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同意,决定将维荣时装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6月11日,本院立案登记维荣时装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维荣时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被申请人维荣时装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1日,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420万元,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截至2019年5月17日,该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5件,执行标的达984万余元,因该公司长期停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均未能执结。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条件。据此,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对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周沁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叶秋云
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