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郭宗华,男,1943年4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执行人李善,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申请执行人郭宗华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3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善未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相关单位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2019年5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655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24655元。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查封了李善名下的车辆,因存在争议性,遂暂时无法拍卖,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殿臣
审 判 员 廖路长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裕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