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303执79号

王家宏、曾都区塔湾居委会卫生室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家宏;曾都区塔湾居委会卫生室;包宜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宏,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曾都区塔湾居委会卫生室,住随州;

法定代表人:包宜城,负责人。

被执行人:包宜城,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宏与被执行人曾都区塔湾居委会卫生室、包宜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303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