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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413号

(2019)湘1322执保41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新化县支行申请被申请人曾笃斌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曾笃斌;刘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41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 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东路**。 代表人廖汉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水清,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曙东,该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曾笃斌,男。 被申请人刘志龙,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曾笃斌、刘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笃斌、刘志龙的银行存款52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曾笃斌、刘志龙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又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曾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