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722民初3365号

陈维亮与岳传贵、周正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维亮;岳传贵;周正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2民初3365号

申请人:陈维亮,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岳传贵,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

申请人:周正柱,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维亮与被申请人岳传贵、周正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维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正柱在连云港江淮建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维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正柱对连云港江淮建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5%股权(价值7.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霍学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