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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43号之三

博爱县益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海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爱县益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海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博爱县益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鸿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贺塬方,经理。被执行人和海元,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博爱县益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海元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博爱县益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822执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