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林,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良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中江县。王晓林与鲁良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晓林依据(2017)川0623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良益给付借款200000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鲁良益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鲁良益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太
审判员 彭玉莲
审判员 陈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