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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执242号

王晓林与鲁良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林;鲁良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林,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良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中江县。王晓林与鲁良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晓林依据(2017)川0623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良益给付借款200000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鲁良益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鲁良益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太

审判员  彭玉莲

审判员  陈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