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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22民初1993号

程时河与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时河;刘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22民初1993号

原告:程时河,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晓玲,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程时河与被告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时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2018年2月10日还清。2017年12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退还本金时支付3%的利息。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晓玲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2018年2月10日之前还清,逾期未还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嗣后,被告因无力偿还,就约定用门面折抵借款,并于2017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定楼板间做过道的门面若三至四号之间不能开门”,则将60,000元款项按三分利息退还给原告。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将门面交付给原告抵偿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程时河与被告刘晓玲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被告理应及时清偿。关于违约金及逾期借款利息,虽原告有权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借款利息,本院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2月10日)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被告刘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程时河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0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