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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109号之一

关于汝州市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景亮;韩戈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景亮,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戈果,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景亮,韩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此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2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于延鹏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