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5428号
原告:陈遥,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建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凯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宏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建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遥撤回对被告湖南建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遥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