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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执1155-2号

徐玉存、孙华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玉存;孙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1155-2号

申请执行人:徐玉存,男,生于1972年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向军,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孙华辉,男,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申请执行人徐玉存与被执行人孙华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华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内乡支行的账号17×××58存款8818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