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21民初1051号
原告:欧阳立明,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建筑包工头,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广云路**。
负责人:齐湘风,系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正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峰,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锦绣航天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蒋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立明与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阳立明于2019年6月17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立明撤回对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677元,减半收取7838.5元,由原告欧阳立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田术林
人民陪审员 唐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彭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