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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民初1051号

欧阳立明与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欧阳立明;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21民初1051号

原告:欧阳立明,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建筑包工头,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广云路**。

负责人:齐湘风,系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正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峰,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锦绣航天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蒋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立明与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阳立明于2019年6月17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立明撤回对被告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677元,减半收取7838.5元,由原告欧阳立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田术林

人民陪审员  唐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彭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