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1093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
申请人:余光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余光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且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可能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光辉的银行存款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光辉的银行存款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xx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难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