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恢2765号
申请执行人:赵朝霞,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红亮,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郭利,女,汉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利、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00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卫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