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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949号

李涵与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涵;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涵,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阳,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石枣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男,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男,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审

第三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涵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昕泰公司)、原审第三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

经审理查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企业名称变更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袁海平变更为袁野。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是: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载明:袁海平系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上述手续明显与事实不符。二审中,陈才良未取得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向法院提交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系妨碍诉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行为,本院已另行对陈才良作出处罚决定。而本案一、二审开庭审理及送达程序也因诉讼中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文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