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卢作彪,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执行人林传兵,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作彪与被执行人林传兵(2018)赣0423民初6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传兵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传兵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林传兵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传兵名下有一辆面包车,本院已经查封,但此车下落不明,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在内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传兵无工商登记信息;所以,被执行人林传兵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林传兵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卢作彪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林传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传兵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作彪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传兵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卢作彪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林传兵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作彪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林传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6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传兵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卢作彪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余水洋
审判员 郑小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