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3财保14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肖某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长沙爱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就与被申请人肖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敏岚
书 记 员 陈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