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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财保147号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肖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长沙爱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3财保14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肖某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长沙爱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就与被申请人肖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敏岚

书 记 员  陈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