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428号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麓村。
被告:苏作敏,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淄川区人,现住淄川区。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作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刘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