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3421号
原告:纪茂林,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住淄博市文昌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茜,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博兴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
负责人:韩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全飞,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茂林与被告王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茂林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茂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纪茂林负担。
审判员 王合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鸿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