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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837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申请彭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彭建国;程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

负责人:张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方梁,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彭建国,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程利军,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建国、程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执8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靖

审判员 孙浩滨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