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30号之一
原告:黄世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虹,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文,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
被告: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政文路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30475R。
负责人:香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乃锋,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松,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益智,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黄世伟诉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郑益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51.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黄世伟均已预交),由原告黄世伟负担。
审 判 长 赖畅鹏
审 判 员 廖 敏
人民陪审员 温沛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