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523财保167号
申请人:邵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
申请人:曾某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阳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邵阳县卫生健康局因与被申请人曾某某、阳某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阳某的银行存款38856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阳县卫生健康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阳某的银行存款3885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邵阳县卫生健康局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 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佳凯
书 记 员 陈桂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