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502号
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52143830P。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廖新,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廖新(下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七日
法官助理黎玉龙
书记员郭藤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