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恢669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怀,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胡士明,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诉讼
委托代理人:沈占,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怀与被执行人胡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双方已于2019年6月12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66377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已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予以支付),于2019年8月1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自2019年开始每年年底前支付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已实际履行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81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浩梁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胡珠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