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2489号
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彭志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国,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芙蓉,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芙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贺芙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芙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助理法官舒湘平代理
书记员 朱赞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