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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3049号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仁山、张子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仁山;张子兵;钱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049号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勇,该行大仪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该行大仪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郑仁山,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张子兵,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钱秀芳,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仁山、张子兵、钱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曦舟

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