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049号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勇,该行大仪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该行大仪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郑仁山,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张子兵,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钱秀芳,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仁山、张子兵、钱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曦舟
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