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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543号之一

(2019)湘1129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唐秀英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秀英;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秀英,女,1970年10月12日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57646300M,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伍满平。

法定代表人:蒋昌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秀英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湘1129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秀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伍满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对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江华农商行账号为820141500********的存款以(2019)湘1129执689号案件网下暂予以冻结,该款用于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建设需要,不宜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通过协助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华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华支公司等查询了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信息、保险收益、公积金收益,发现被执行人伍满平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有土地一宗,该宗土地已查封,目前以挂拍成功,并以80个系列案件案借款本金10%比例分配了案款;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伍满平的住房公积金也以(2018)湘1129执恢116号案件扣留。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二期工程尚在建设中。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的案件目前未结的案件有132件,属于系列案件。对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伍满平位于蚂蟥塘的土地一宗已拍卖成功并已用于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系列执行案件的案款分配,目前已按借款本金10%分配完毕。被执行人伍满平的住房公积金也以(2018)湘1129执恢116号案件扣留。对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江华农商行账号为820141500********的存款以(2019)湘1129执689号案件网下暂予以冻结,该款用于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建设需要,不宜处置。其余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廖能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