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丁家善,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执行人华叙荣,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申请执行人丁家善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3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华叙荣未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相关单位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2019年2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1501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81501元。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殿臣
审 判 员 廖路长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裕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