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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1411号

韩月兴与许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月兴;许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1411号

原告:韩月兴,女,193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林,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林,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青松,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901、902、903-1号。

负责人:易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槐钦,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肖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月兴与被告许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月兴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月兴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月兴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琛懿

书记员  吴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