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1411号
原告:韩月兴,女,193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林,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林,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青松,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901、902、903-1号。
负责人:易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槐钦,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肖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月兴与被告许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月兴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月兴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月兴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琛懿
书记员 吴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