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增,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执行人赵孟义,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新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孟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初78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赵孟义同意于2019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新增劳务费5620元。原告张新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孟义承担,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赵孟义限制高消费。2019年3月6日、3月8日、3月11日、3月22日、4月9日、5月7日、5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豫N××××**江淮牌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账户已被本案冻结,2019年4月29日通过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赵孟义名下无房产信息。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在张新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孟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03民初7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李丹梅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