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8民特15号
申请人:夏忠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
申请人:毛正彬,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夏忠华与毛正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9年6月14日经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毛正彬拖欠夏忠华劳务费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贰拾壹元(16521元); 二、毛正彬承诺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夏忠华劳务费捌仟贰佰陆拾元伍角(8260.5元); 三、毛正彬承诺2019年9月1日前支付夏忠华劳务费捌仟贰佰陆拾元伍角(8260.5元); 四、待毛正彬支付夏忠华所有劳务费完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忠华、毛正彬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夏忠华与申请人毛正彬于2019年6月14日经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腾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 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