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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3389号

惠东县东发钢带有限公司、钟云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东发钢带有限公司;钟云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3389号

申请人:惠东县东发钢带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吉隆镇埔仔村建山埔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宇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丽,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钟云滔,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申请人惠东县东发钢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云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东县东发钢带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云滔名下(工商登记已注销但尚在生产经营)位于惠东县吉隆镇顺德家具广场附近的惠东县吉隆东晖五金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查封价值以以634267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出具了担保金额为634267元的保单保函【编号:(2019)富惠诉保第20190517-019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云滔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顺德家具广场附近的惠东县吉隆东晖五金加工厂的机器设备(具体名称、数量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价值以634267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后果自负。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钟云滔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梓峰

书记员宋世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