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81民初3574号之一保全
申请人: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上湖组。负责人周康来,主任。
被
申请人:浏阳中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溪江乡湖里村。法定代表人黄先庆,董事长。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村民委员会诉浏阳中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3574号民事裁定,冻结浏阳中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管理所的拆迁补偿款5230975.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浏阳中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管理所的拆迁补偿款5230975.5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晓玲
人民陪审员 杨 金
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