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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290号之一

龚琦、四川聚德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聚德丰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琦,男。

被执行人:四川聚德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泽彬。

被执行人:陈泽彬,男。 龚琦申请执行四川聚德丰投资有限公司、陈泽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泽彬名下房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陈泽彬暨四川聚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去强制措施的财产有:2019年5月14日,依法将将被执行人陈泽彬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监证xxx)、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路********房屋(监证xxx)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房屋并非首先查封,故无法处置。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