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43号
申请人:刘金峰。
被执行人:马万申。关于刘金峰申请执行马万申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豫1322刑初5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万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标的21877元,负担执行费228元。本院经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万申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工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万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万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
审判员 周茂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