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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执499号之二

申请人杨天玉与被执行人崔吉文、李洪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天玉;崔吉文;李洪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499号之二

申请人:杨天玉,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崔吉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李洪昊,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关于杨天玉与崔吉文、李洪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吉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1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吉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吉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