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499号之二
申请人:杨天玉,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崔吉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李洪昊,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关于杨天玉与崔吉文、李洪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吉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1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吉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吉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