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25民初793号

孙明与袁月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明;袁月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5民初793号  

原告:孙明,男,汉族,1970年02月24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袁月侠,女,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孙明诉袁月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月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华阴市,不属于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应当将该案移送华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月侠身份证住址和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华阴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袁月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华阴市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孙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海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