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执765号之三 被执行人王自有,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象河乡。 关于段放申请执行王自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自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58.9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自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58.9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