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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执765号之三

段放与王自有劳务合同纠纷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自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执765号之三 被执行人王自有,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象河乡。 关于段放申请执行王自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自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58.9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自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58.9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