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明安,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侯明安签收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374元,并2019年6月17日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明安的工商登记、证券信息,未发现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信息、持有的证券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明安的不动产及其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到被执行人侯明安所在地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侯明安及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到公积金管理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侯明安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侯明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侯明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共计受偿1324元,未受偿47952.7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侯明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蒋宝坤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