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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民初1762号

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3民初1762号

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航,海天丽苑6号商业物业A34商铺业主。

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19日,原告与襄阳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阳海天丽苑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海天丽苑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被告购买了该小区物业。现要求被告陈臣支付垃圾清运费304元,物业费1216元,滞纳金243元,合计176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及被告对该商铺是否取得所有权的主要证据,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仍未提交上述信息及主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 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