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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02执恢363号之一

秦秀云、武玉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秀云;武玉红;李永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02执恢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秀云

被执行人:武玉红、李永江申请执行人秦秀云与被执行人武玉红、李永江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标的为:16198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和车辆),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线下查控,发现:1、被执行人武玉红、李永江名下无房产信息;2、被执行人武玉红、李永江名下无车辆信息;3、本院已经划拨李永江在清丰法院的执行款3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武玉红、李永江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大额款项。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审判员 刘传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常佳慧

书记员丰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