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高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河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3133.0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征求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3133.02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