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2961号原告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枫苑小区物业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1043637W。法定代表人李朝福,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牛晓静,女,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常琳,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戴贺鑫,女,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戴贺鑫(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琳,被告戴贺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7年1月1日,原告与河南新华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移交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经五路16号院黄河路家属院(出版系统家属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暂按建筑面积0.6元/m2/月,由原告负责收取,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另:每天每户收取0.2元的公共照明及监控用电费用。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新华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不再与经五路16号家属院和黄河路家属院存在任何关系,后发生任何纠纷均与河南新华出版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进驻经五路16号院并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经五路16号院2号楼3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6.64平方米,但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未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经原告催缴后,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本院,酿成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河南新华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移交服务协议》后,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0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贺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202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贺鑫负担3元,由原告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