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正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王定国,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王正力与王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8)鄂068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王定国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扣留、提取其xxxx元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庆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