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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执292号之一

王正力与王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正力;王定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正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王定国,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王正力与王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8)鄂068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王定国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扣留、提取其xxxx元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庆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