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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恢41号之二

胡建军、平朝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建军;平朝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恢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建军,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平朝凤,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建军与常春玉、平朝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朝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朝凤在中国银行25×××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3.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