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恢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建军,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平朝凤,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建军与常春玉、平朝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朝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朝凤在中国银行25×××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3.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