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4民初1048号 原告尹齐龙,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031863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阳,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高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11284990。 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乾县汽车站,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24305481618R。 负责人刘俊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亚林,男,19711219861042XXXX11201529该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飞,男,19681998610402196801090815该站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齐龙与被告吉高平、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乾县汽车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齐龙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齐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齐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 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齐龙承担。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曼曼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