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20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计思,女,生于1987年1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五江路**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743146。法定代表人童学飞。本院办理的计思与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计思与被告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委托代购服务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计思9307元;
三、驳回原告计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计思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上判决内容。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计思与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虽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渝0120执131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忠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