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2民初6710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郑某。
被告:李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郑某和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偿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用220元以及购买财产保全保险服务的费用500元。事实和理由:郑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冯某某借款20,000元,承诺3月30日前归还。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却告知无力归还。李某和郑某是夫妻,应共同还款。郑某辩称:借款属实;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被“某彩公司”骗了;愿意归还借款,准备努力赚钱还债。李某辩称:1.郑某参与违法赌博所欠债务,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2.郑某参与赌博以及虚构理由借钱的事,我一无所知;3.因郑某常参加一些不靠谱的所谓投资理财活动,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经济上多年前就已分开,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掌握使用。综上,该债务应由郑某个人承担,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郑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冯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冯某某现金贰万元整,承诺一周后归还”。郑某承认借款时虚构了理由,并称所借款项用于通过网络购买“某彩”或偿付因购买“某彩”所负债务。郑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该账户发生资金往来61次,其中存入资金中已查实为郑某借款的金额达455,000元,转出资金中对方账号与户名为“XX×××XX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金额合计1,066,000元。2019年4月4日,冯某某等债权人拟就一份《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确认郑某向冯某某等四位债权人借贷的事实、郑某承诺在2021年2月25日前还清借款且有以李某名下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作借款抵押的表示、“李某对爱人郑某所发生的欠款行为于2019年4月1日才知情,对爱人郑某拿产权证抵押借款事实2019年4月3日才得知清楚。并愿意配合还款”。郑某在借款承诺人处签名,李某划去“承诺人”三字后签名。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并未就延期至2021年2月25日前还款达成协议。郑某与李某系夫妻,双方于198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8日,冯某某因申请财产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支付财产保险服务费500元(价税合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账户交易明细、《还款承诺书》、长沙市芙蓉区史志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资料、支付财产保险服务费发票等经庭审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冯某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郑某所借款项用于郑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某某要求郑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某与郑某虽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冯某某主张郑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按约定应自2019年4月2日起开始计算。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负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费,也不是诉讼必要支出,且双方对于该费用的承担并未明确予以约定,故冯某某要求郑某负担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系郑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且郑某短期内大量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冯某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郑某所借款项用于郑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李某和郑某的共同债务。李某在有“愿意配合还款”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视为其自愿承担还款责任。郑某虽有以李某名下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作借款抵押的表示,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冯某某要求李某还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冯某某借款20,000元,并按欠款金额年利率6%的标准向冯某某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