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民督175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文,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申太华,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申太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9)湘0528民督1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申太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528民督1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虹 微信公众号“”